(三)建设方案审查;
(四)工程施工要求;
(五)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设计单位要求)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以及防汛墙的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委托防汛墙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技术要求)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保证防汛墙结构及其地基稳定\强度和抗渗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专门的船舶靠泊及带缆设施。黄浦江及其上游骨干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临时防汛措施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临时防汛措施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计方案评审)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为:
(一)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二)设计数据是否正确;
(三)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四)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和便于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建议,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第十条 (建设方案审查)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工程的建设方案,作业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航道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要求)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汛期期间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变更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方案作部分变更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对设计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竣工后,由作业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