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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
(2004年)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防汛墙的保护,保障防汛安全,规范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
  前款所称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是指为确保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安全而采取的具体工程措施。

  第三条 (加固改造要求)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保障防汛墙的防汛功能,不得降低防汛墙的防御标准和工程级别,确保防汛安全。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防汛墙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上海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以下统称市防汛墙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市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
  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区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并协同市防汛墙管理部门对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加固改造责任)
  需要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的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装卸作业岸段的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作业单位认为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不需要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满足防汛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六条 (加固改造程序)
  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委托设计;
  (二)设计方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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