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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申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市管河道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受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其他河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受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排涝、排水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其他有关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的申请,还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论证的报告。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审核:
  (一)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本市防汛、河道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三)是否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四)是否影响防汛抢险;
  (五)建设项目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六)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核要求)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市管河道统一由市水务局发给《审核同意书》;其他河道统一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审核同意书》。
  不同意建设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

  第九条 (施工申请)
  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受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核同意书;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最终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等水工程设施及水域情况;
  (四)施工期间的防汛、排水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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