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10日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2004]795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排涝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泵站、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设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占用和使用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临时使用河道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输水通畅,不得影响河道水质。
第五条 (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位于市管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市水务局及其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黄浦江及其上游段河道的管理,分别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同)。
建设项目位于区(县)管、镇(乡)管河道(以下简称其他河道)以及需要临时使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由河道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