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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论证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规划许可前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费用,由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论证报告)
  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公共工程概况;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重要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三)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五)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由受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对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报告评审)
  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分工提交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市水务局在组织评审时,应当征求地下公共工程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时,应当听取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评审意见)
  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意见,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该地下公共工程规划许可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策措施落实)
  地下公共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市水务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要求)
  地下公共工程施工时涉及影响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监测,以保障防汛工程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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