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0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止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设施安全造成影响,根据《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本市建设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统称地下公共工程)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而进行的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下列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应当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一)穿越重要防汛工程设施的;
(二)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重要防汛工程设施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三)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在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的。
前款所称重要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江河堤防(包括海塘、防汛墙)、水闸、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
第四条 (免予论证范围)
除本办法第三条以外的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免予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但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防汛安全规范设专章予以明确。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汛管理职责,负责对本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本市规划、城市交通、市政、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管理分工)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或者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在四千平方米以上(含四千平方米)而进行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承担。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涉及区(县)管防汛工程设施而进行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由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