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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全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个,地点设置在县或县级市,每个站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一般不少于30吨。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各单采血浆站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采浆区域内采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按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保证用血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投入等职责,研究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由卫生、红十字会、宣传、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加大对采供血机构支持力度。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投入力度,提高辐射能力,保障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采供血机构发展和工作量需求,核定采供血人员编制。县(市)级政府要加大对属地分站、采血点、储血点的投入力度。
  (三)严格采供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重视内涵建设。要加强血液检测质量监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业务。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等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要建立血液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要积极推进采购血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提高采购血机构人员积极性。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确保临床用血及时供给。
  (四)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宣传献血工作,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保证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红十字会组织应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做好献血知识普及教育工作,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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