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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一)省辖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省会城市南京设立血液中心,其他省辖市设立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采供血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以及供血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各地要对采供血机构建设、无偿献血组织动员等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保证每个城市在繁华地段规划设置3-5个献血屋,以及满足需要的献血车停车位。
  (二)县(市)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为方便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立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在献血量和用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置分站。分站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商定,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分站的采供血业务和血液质量的管理由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的县(市)原则上不设置分站。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可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采血点的人员及业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管理。固定采血点可设置在县(市)人民医院,所需场地和业务用房由县(市)人民医院免费提供。固定(流动)采血点的设置,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内设置储血点,储备临床用血。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所需业务用房由所在医疗机构按要求无偿提供,储血点不得采集血液。储血点的设立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辖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负责储血点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固定采血点和储血点不得开展血液检测业务;分站在2012年底前,逐步停止开展血液检测业务。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区域设置检测实验室并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
  (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
  (四)临床输血科(血库)的设置。三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设立血库,负责本院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配血以及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和急救用血的供给,确保医疗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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