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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七、引导合理确定配送关系。在坚持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好信息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配送关系相对集中、提高药品配送及时到位率。在我省从事药品配送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资质认定、我厅备案、各市推荐后,在省采购平台公布。鼓励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签订供货合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八、有序组织基本药物日常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药品采购申请,通过采购平台递交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经审核汇总后发送给指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按照采购申请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

  九、统一结算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基本药物结算专户。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供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结算与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大力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强化用药行为监督评价,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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