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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苏卫农卫〔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及时筹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参合登记管理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规范参合人员的身份识别和信息管理,通过网络联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动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各地要规范新农合筹资缴费流程,做到个人缴费、参合登记同步进行,在收缴个人参合费用的同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收取的个人缴费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解缴至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发给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卡)。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参合人员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鼓励各地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的“三定”筹资方式,集中收缴参合费用。

  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根据每年2月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并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数额,确定本年度参合人数。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参合人数,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应拨付的地方补助资金(含省辖市补助和乡镇财政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结算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的,省不予结算;未足额划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以在规定时间内当地实际到账的补助资金数为准。省根据各地上报的个人缴费到账凭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凭证等申报材料,核定各统筹地区实际参合人数和补助资金到位率,结算省补助资金。如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以及参合人数不实的,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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