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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发生率及影响力均呈上升趋势。目前,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有140多座核电站在运行。同时,射线技术在我省工农业生产和医疗、科研等领域被广泛应用,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深远。今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故所引发的“核恐慌”使世界各国对“核”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我省的应对处置是对卫生部门核应急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暴露应急准备中的一些问题。全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各地对人体放射性污染的检测、去污洗消和医学处理能力非常有限;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核事故卫生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工作亟待加强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我厅下发的《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11〕19号)要求成立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科)室和单位组成,同时,明确一个处(科)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平战结合、协调有序、科学有效的应对工作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预案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规范,强化工作督导,确保措施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当地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组成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并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要与当地有关行业、系统和军队加强联系,有效整合和利用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和其他卫生应急资源;要与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卫生应急项目、经费、硬件建设、医药物资储备和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支持,有力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医学救援、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要主动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及健康效应评价,组织对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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