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使用要求的通知
(苏卫医〔2011〕77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有关医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精神,现就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对医师进行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工作时,应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依据,并将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结果纳入申报材料目录。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我厅医政处、人事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