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6〕38号)
各区(县)统计局、局和总队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划分工作抽查办法和上报补充资料的要求>的通知》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确保城乡划分资料的真实可靠,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请按照《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1、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2、区(县)级单位自查汇总表(略)
3、乡级单位自查汇总表(略)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为了科学、准确地划分本市城乡范围,确保城乡划分资料的真实可靠,本市定于2006年8月起,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本市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由市城乡划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区县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市城乡划分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城乡划分资料和自查情况,组织全市抽查工作。
一、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办法
(一)自查范围
各区县统计局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城乡划分自查工作。每个区县先对所属的乡级单位属性代码与实际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分别抽查3个乡级单位,包括乡级单位所辖的全部街道、镇和乡以及下属的居(村)委会。抽查的乡级单位在本地区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与市城乡划分办公室协商调整。
(二)自查内容
被抽中的乡级单位检查所辖居(村)委会的城乡属性标识代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村级属性代码为1、2、3、6的居(村)委会的实际情况。
(三)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分为城乡划分质量评估报告和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3)两部分。各区县自查报告于2006年8月10日前上报市城乡划分办公室。
二、城乡划分工作质量抽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