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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详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目录》。

  三、选择调查城市原则

  (一)采用抽样方法,按照经济区域和地区分布合理等原则,在全国抽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小型城市和县作为国家调查市、县,对价格进行经常性的直接调查。目前在全国共抽选出226个市县作为国家的价格调查点,其中城市146个,县80个。

  (二)为增强各地区价格指数的代表性,部分省(区)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选一定数量的中小城市和县进行调查。

  四、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根据商品零售量大小及其结构分布,国家统计局将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商品目录划分为229个基本分类,该基本分类在全国是统一的。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各地可将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列入上述基本分类项中相应的“其他”项。

  (二)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每一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定应本着以下原则:⑴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⑵零售量较大;⑶选中的规格品之间具有较强的异质性;⑷生产和销售前景较好;⑸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四)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他缺价情况,可采用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或用其他有代表性的规格品变动幅度估算其价格。

  (五)鉴于市场上的商品进货渠道多,货源不稳定,在确定调查商品的代表规格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主管业务人员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意见。

  五、价格资料的调查采集原则和方法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保障价格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是价格调查采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二)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由国家控制价格的一些主要商品或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视情况每月或每季调查采集一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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