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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

  三、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一)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

  1.消费量较大;

  2.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有较强的代表性,即选中规格品的价格变动特征与未选中规格品之间价格变动的相关性愈高愈好;

  3.选中的规格品之间,性质相隔愈远愈好,价格变动特征的相关性愈低愈好;

  4.选中的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包装上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

  (二)代表规格品的数量规定

  每一个基本分类的代表规格品数量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四、价格调查与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查原则

  1.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

  2.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应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

  3.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

  (二)价格调查方法

  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各地可以利用价格采集单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作为辅助性调查工具。

  (三)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

  1、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

  2、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

2、流通和消费领域价格统计调查单位增补名单

  一、调查任务和目的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任务是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制其他派生价格指数。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商品零售价格的调查范围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等16个大类,229个基本分类的商品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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