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12.4”法制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和统计法宣传旬活动的通知
(沪统字〔2006〕67号)
各区县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
统计法宣传旬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6]2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宣办关于开展上海市第十八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法宣办发[2006]19号)精神,本市统计系统将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宪法宣传周和统计法宣传旬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弘扬法制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二、时间安排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其中“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
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重点宣传日。
三、活动内容
今年是《
统计法》修改十周年。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期间,又适逢“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
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第18届
宪法宣传周和农业普查宣传月。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紧密结合农业普查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以
宪法、
统计法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
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推进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为统计工作特别是农业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