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行政区划和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7〕58号)
各区、县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请报送2007年度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117号)精神,本市在2006年行政区划和城乡划分的基础上,依据2007年行政区划和城乡划分变更情况,将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进行调整和更新维护。为确保此项工作质量,决定于2007年12月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属性代码更新维护数据质量自查、抽查工作。请按照《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更新维护数据质量自查、抽查方案》,在本区域范围内做好自查、抽查工作。
附件:
1.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更新维护数据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2.区(县)级单位自查、抽查汇总表(略)
3.乡级单位自查、抽查汇总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更新维护数据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请报送2007年度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117号)精神,做好本市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调整和更新维护工作,决定于2007年12月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更新维护数据质量自查、抽查工作。本次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数据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数据质量自查和抽查。在此基础上,市统计局再组织全市的抽查工作。
一、区县级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数据质量自查和抽查办法
(一)自查、抽查的范围
12月25日至2008年1月10日前,各区县统计局在本区域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城乡划分属性代码数据质量自查和抽查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所属的乡级单位代码与实际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分别抽查2个乡级单位,包括乡级单位所辖的全部街道、镇和乡以及下属的居(村)委会。抽查的乡级单位在本地区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重点放在行政区划或城乡属性变更较为频繁的乡级单位和所辖的村级单位。
(二)自查、抽查的内容
1、被抽查的乡级单位检查所辖的居(村)委会的城乡属性代码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