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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8〕1号)


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国家统计局、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62号)。目前,上海市统计局已将该制度纳入本市《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现就认真做好本市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为满足国家和本市计算万元GDP能耗的需要,全面反映本市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国家决定新增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以确保政府统计部门顺利完成该项新增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统计范围

  经市经委核定批准经营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具体包括本市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成品油零售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企业。

  三、统计内容

  企业所经营的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和润滑油等能源品种的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统计。

  四、统计表式

  年报: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121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122表)。

  季报: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221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222表)。

  五、组织实施

  成品油统计调查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对辖区内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布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市统计局(企业名录由市统计局下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负责对系统内的全资和控股零售企业的布置、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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