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上)车,禁止倚靠屏蔽门;
(三)先下车后上车,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开关过程中禁止强行上下车,车门或者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五)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六)车到终点,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设施;
(三)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七)在车站出入口或者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在车站、列车、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九)阻挡车门、屏蔽门或者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