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全程票价补交票款;超时乘车的,按全程票价补交票款。
(二)单程票在发售站当日乘车有效,出站回收,遗失的按照无票处理;乘客可以凭单程票在目的地车站出站前领取发票;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办理退票。
(三)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
(四)猫、狗等宠物以及其它畜禽;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