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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2011年9月15日修订)及《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补证、换发及注销办理程序》(2011年9月15日修订)的通知


  第四条 药监部门(根据职责,相对应的市级或区县药监部门,下同)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时间。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申办人领证时,须交验相应的《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申请材料应打印(署名、签字确认除外),并配有封面、目录、页码,一式二份,申办人对所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并将所报材料做成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第六条 药监部门在作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在市级药监部门网站公示五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之内),无异议,方可发证或注销。

  第七条 药监部门在核发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在市级药监部门网站公告(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变更、换发、注销)。

  第八条 因变更、换发、注销而收回或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药监部门建档保存五年。

第二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

  第九条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人向药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筹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需提交加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验原件,法人企业开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证明(该时间从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职称之后计算)、质量管理授权书及上岗承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及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上岗承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上岗时间);

  (七)拟办企业(四)、(五)、(六)人员简历表;

  (八)拟定经营范围(标明处方药、甲类或乙类非处方药类别);

  (九)拟定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示意图(标明具体尺寸);

  (十)拟配备主要设施、设备情况(拟采用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的要求);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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