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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对于已命名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每年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意见,并书面报市总工会复核批准。

  第二十条 上海市总工会不定期对已命名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进行考核检查,抽查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荣誉称号。

  1、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及伤害他人有责上报事故的;

  3、属操作者引起的设备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被新闻媒体有责曝光,在社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5、凡因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6、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市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提出撤销其荣誉称号的意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撤销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职能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称号的意见,提请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并进行通报。被撤销全国“工人先锋号”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后,由命名机关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人先锋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自然摘牌:1、原建制取消的;2、机构合并后,原“工人先锋号”成员占新成立集体成员的比例低于50%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争先创优。适时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版、专题等,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工人先锋号”的新事迹、新经验、新成效。采取多种形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精心策划好表彰活动和授牌仪式,把命名表彰“工人先锋号”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工人先锋号”作为工会工作的一个著名品牌,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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