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 h,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信息
  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
  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抛泥
  船舶抛泥必须在海事局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海事局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域工程
  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海事局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助航标志
  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捕捞
  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引航
  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引航作业必须在海事局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海事局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 m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 校正罗经
  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 h至高潮后2 h,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
  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测速
  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吃水小于6.5 m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 h至中浚高潮后2 h应停止测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