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 h,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信息
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
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抛泥
船舶抛泥必须在海事局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海事局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域工程
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海事局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助航标志
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捕捞
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引航
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引航作业必须在海事局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海事局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 m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 校正罗经
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 h至高潮后2 h,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
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测速
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吃水小于6.5 m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 h至中浚高潮后2 h应停止测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