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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
  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 禁止追越
  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 航行秩序
  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 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 避让
  船舶发现在顺水1 500 m、逆水1 000 m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
  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条 能见度不良
  视程小于1 n mile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 000 m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程小于500 m时,禁止船舶航行(执行公务船舶除外)。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拖带
  拖带总长度超过300 m、总宽度超过45 m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在48 h前报经海事局总值班室批准。
  第十二条 石洞口港池
  船舶离靠石洞口港池内各码头前20 min,用VHF 71频道向宝钢信号台报告;
  进出石洞口港池船舶应当主动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口门交会。
  第十三条 宝山支航道
  船舶进出宝山支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停泊

  第十四条 锚泊
  船舶、设施应当按本规则附录五规定的锚地水域抛锚停泊,非锚地水域禁止抛锚停泊;抛锚船舶、设施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均不得超出锚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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