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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 自B74号系船浮筒起,顺河道弯度沿江南造船厂码头前沿100 m、开平码头前沿80 m至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外侧80 m的连线。
  3. 自轮渡临浦线浦西码头上游端起,以黄浦江两侧5 m等深线为基线,该基线的中心线为主航道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隔线,沿分隔线向浦西侧100 m至131灯浮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西侧边界线相连。
  (二)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1. 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顺河道弯度经103至106号灯浮、B40、B42、B43、B46、B47号系船浮筒至114号灯浮的连线。
  2. 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 m(其中“江山”船坞前沿50 m)经地理坐标点C、D、E至轮渡临浦线浦东码头上游端外侧100 m处的连线延伸至133号灯浮南侧100 m处并与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相连。
  (三)主航道中心线
  主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航道的分隔线,主航道中心线浦西侧为进口航道,主航道中心线浦东侧为出口航道。
  二、辅航道
  辅航道由进口航道、出口航道组成。其中,进口航道为主航道浦西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出口航道为主航道浦东侧边界线至黄浦江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
  三、特殊航道
  特殊航道为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 m处至轮渡邬桥线之间、以5 m等深线为两侧边界线的航道,其航道中心线将其分隔为进口航道和出口航道。
  四、警戒区
  吴淞警戒区
  吴淞警戒区的范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蕴藻浜警戒区
  蕴藻浜警戒区的范围为黄浦江蕴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 m的水域。
  五、掉头区
  (一)1号掉头区
  1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二)2号掉头区
  2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三)3号掉头区
  3号掉头区的范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东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 m的船舶使用。

  附件2
吴泾深水航道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已于2001年8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吴泾深水航道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吴泾水域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黄浦江塘车线轮渡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自131灯浮向上游经133号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 m处总长4 041 m、底宽100 m的人工疏浚航槽,航槽设计水深9.1 m。
  第三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专用单程航道。使用该航道船舶的吃水(d)为:d≤航道通航水深+吴泾潮高-富余水深,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装载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富余水深,但应保持不小于0.5 m的富余水深。
  第四条 使用吴泾深水航道的限于吃水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提前48 h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FAX:021-53931420)申报,并按核准的时间进入吴泾深水航道。
  第五条 当限于吃水船舶在该航道航行时,禁止其他大型船舶、船队在该深水航道内与其对遇、交会或追越;此时该大型船舶或船队如认为本船航行不安全,可在不妨碍他船航行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水域进行等候或采取妥善的避让措施,并通过VHF 13频道向吴泾海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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