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船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航行的距离不得超过600 m。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 m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 m;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 m;
(三)船舶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 m。
第二十六条 船舶航行时,其船舶总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300 m;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 m;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 m;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 m。
第二十七条 拖船船队航行时,其拖带总长度和拖带总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拖船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 m,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 m;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32 m。
(二)小型拖船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 m,总宽度不得超过22 m。
除非应急救助,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核准,任何船舶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船通过、封航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四)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水上重大庆典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等;
(六)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临时性限制、疏导、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的其他活动和情形。
第二十九条 拖船船队和大型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S20号系船浮筒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上定线之间水域;
(四)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之间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