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主管机关取消其信誉类别评定资格,并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被取消备案资格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申请恢复备案的,按照初次备案程序执行。
第七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对A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一)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给予方便,优先办理其申报、备案手续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对B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1.作业除实行网上申报外,还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申请,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传真件,获得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按照30%的比例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C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实行作业前24小时书面申报,必须提交所有原始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核实与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实施100%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将A类信誉单位纳入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单位“白名单”,并积极向相关航运单位推荐;将C类信誉单位列入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黑名单”,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辖区水域环境,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对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单位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信誉类别申请表
单位名称/备案号
|
|
公司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防污染作业项目
| □ 船舶供油
|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
□ 船舶清舱
|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
□ 船舶垃圾接收
|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
□ 围油栏布控
|
□ 其他
|
上一年度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数量统计
| □ 船舶供油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舶清舱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舶垃圾接收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 (共 艘次,累计 吨)
|
□ 围油栏布控
| (共 次)
|
□ 其他
|
|
上一信誉年度扣分情况
|
|
本年度申请信誉类别
| □ A □ B □ C
|
其他情况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