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主管机关取消其信誉类别评定资格,并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被取消备案资格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申请恢复备案的,按照初次备案程序执行。

第七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对A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一)实行作业前24小时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无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主管机关给予方便,优先办理其申报、备案手续等事项,在同等条件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对B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
  1.作业除实行网上申报外,还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申请,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传真件,获得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按照30%的比例实施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C类单位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取消网上申报资格,实行作业前24小时书面申报,必须提交所有原始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现场检查核实与许可后方可作业;
  2.对其作业与申报实施100%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将A类信誉单位纳入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单位“白名单”,并积极向相关航运单位推荐;将C类信誉单位列入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黑名单”,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辖区水域环境,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对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单位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信誉类别申请表

单位名称/备案号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防污染作业项目

□ 船舶供油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 船舶清舱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 船舶垃圾接收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 围油栏布控

□ 其他

上一年度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数量统计

□ 船舶供油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残油/油污水水上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残油/油污水岸上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清舱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厂内残油污水接收/清舱   

(共  艘次,累计  吨)

□ 水上建筑泥浆运输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垃圾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

(共  艘次,累计  吨)

□ 围油栏布控

(共  次)

□ 其他

 

上一信誉年度扣分情况

 

本年度申请信誉类别

□ A     □ B     □ C

其他情况说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