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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2.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
  3.作业船舶安检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纠正、带隐患作业;
  4.未按规定填写《泥浆/渣土作业记录簿》(按天累计扣分);
  5.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未按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作业量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
  (一)未尽审核职责,申报材料与船方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扣80分/次;
  (二)对首次来上海的船舶进行作业书面申报,但在作业完成后的24小时内,未在网上补充申报的,扣50分/次;
  (三)申报后,船方因故取消作业,但未在网上对已申报作业项目进行取消的,扣50分/次;
  (四)申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扣50分/次;
  (五)不配合主管机关监管的,扣50分/次;
  (六)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扣30分/次。

第六章 信誉类别的调整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在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内,根据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扣分累计情况,对其信誉类别直接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A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B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积2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C类信誉单位。
  (二)B类信誉单位,扣分累积150分及以上的,调整为C类信誉单位。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将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信誉类别由A类调整为B类或C类,或由B类调整为C类的,应下达《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调整通知书》,并及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有以下行为的,主管机关取消其信誉类别评定资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或取消其备案: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信誉单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利用假合同、假公章瞒报、谎报,以取得主管机关特许批准进行作业的;
  (四)故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信誉类别评定资格的,须经过主管机关评估合格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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