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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一)有下列行为的,扣80分/次
  1.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作业;
  2.超过备案证明书核定范围作业;
  3.供油油品检测不合格;
  4.作业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
  5.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行为的,扣50分/次
  1.未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要求;
  2.作业船舶配员不足或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3.对主管机关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纠正即进行作业;
  4.未按规定对接收的残油污水、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加以处置;
  5.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对其作业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私自启封;
  6.作业时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
  7.不配合或拒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行为的,扣30分/次(项)
  1.申报后,船方因故取消作业,但未在网上对已申报作业项目进行取消的;
  2.作业船舶安检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纠正、带隐患作业;
  3.未按规定开启AIS设备;
  4.未按规定填写《油类记录簿》(货物部分)或《供油作业记录簿》;
  5.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按项累计扣分);
  6.备案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未按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作业量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船舶围油栏布控作业单位:
  (一)有下列行为的,扣80分/次
  1.作业船舶配员不足或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合格证书;
  2.作业船舶违法排放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泥浆等污染危害性物质;
  3.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二)有下列行为的,扣50分/次
  1.未按规定布设围油栏;
  2.对主管机关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纠正即进行作业;
  3.未按规定申请对其作业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私自启封;
  4.作业时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
  5.不配合或拒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行为的,扣30分/次(项)
  1.未按要求在网上对作业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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