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沪海危防[2008]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行为,便利相关单位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提高监管效能,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内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包括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以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供油作业、船舶残油污水接收、船舶清舱、船舶垃圾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水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船舶围油栏布设、残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处置(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处置”)等作业的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系指代理船舶洗舱、船舶驱气、船舶排放压载水、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船舶排放洗舱水、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等作业的申报的单位。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实施诚信管理。
第四条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
第二章 信誉类别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第六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应按照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应按照沪海危防〔2007〕718号文要求办理“船舶管理系统”开通备案手续;
第七条 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应聘任熟悉相关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船员及作业人员,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信誉类别的设定
第八条 业经主管机关备案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可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并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