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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 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 航行、停泊
  离码头前,及时向吴淞VTS、洋山VTS报告。
  保持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保持VHF守听。
  尽可能选择缓流时靠离泊作业、通过东海大桥。
  符合特定航线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并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和洋山深水港区有关通航的管理规定及报告制规定。
  如发生主机故障、舵机故障、船体进水、船舶倾斜、碰撞、搁浅、火灾、人员落水、液体泄漏、走锚等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待泊锚地内锚泊。
  第十一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是指2008年5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持有内河A级航区适航证书的集装箱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实测有义波高不大于2.5米,蒲氏风级不大于6级。
  洋山深水港供特定航线船舶的锚地为30°36′47.1″N 122°02′43.2″E,30°37′47.7″N 122°00′41.1″E,30°37′25.1″N 122°00′26.1″E,30°36′24.5″N 122°02′28.3″E四点连线内水域。
  “特定航线”是指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深水港之间的航线,航线推荐如下:
  外高桥沿岸航道-52号灯浮-圆圆沙警戒区-南槽航道上段-九段警戒区-九段灯船-南支航道-南支灯船-南支航道延伸段-A0灯浮,经虎啸蛇岛以北-洋山港主航道-洋山深水港,其中5000DWT以下的船舶可选择穿越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到洋山深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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