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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 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 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 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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