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征收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凡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认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分局执行,各主管征收分局应建立减免税企业档案,按上述5种减免类型分户统计减免户数、金额等事项。
三、关于减免税的几点说明
(一)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二)上述服务业中所称的"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治资收费单价在5元/人(含5元/人)的洗浴场所。
(三)上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
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四)上述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l、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 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六)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上述减免税企业要自觉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年检中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资料应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