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及管理
(-)凡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服务、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如下资料:
l、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报告应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包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下岗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输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时,应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如下资料:
l、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报告应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