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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 68号)精神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书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局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及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输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分别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同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干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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