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民社函[2001]19号 2001年2月20日)
各市民政局:
为适应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加强对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工作的领导,规范孤儿入学审批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具有城镇户口的孤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入学。
㈠ 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失踪(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另一方在押;
㈡ 虽有直系亲属但确无抚养能力;
㈢ 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㈣ 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具有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智商智力;
二、报批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㈠ 报批程序:
由孤儿户口所在地的福利院或社区(街道)填写《孤儿入校审批表》(一式四份),送县(市、区)、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孤儿学校审批,省厅核准。
㈡ 提供材料:
1、户口复印件;2、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肝功能化验、胸透);3、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4、父、母在押判决书或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5、直系亲属无力抚养的证明;6、已经上学的孤儿,需转学证明和学籍证明。
三、审批程序及时间
㈠ 每年6月份,各市民政局将《孤儿入校审批表》报省孤儿学校(地址:朝阳市中山大街二段三号,邮政编码:122000,联系电话:0412-3813687),由省孤儿学校对入校孤儿进行考核、审批,然后统一报省厅核准。同意入学的发《入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