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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筹办。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鞍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由本级民政部门出具《鞍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12个月。
  (二)申请和审批。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下列要求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鞍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4.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
  5.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后,到民政部门审批机关填写《辽宁省新增社会福利机构备案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市民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以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二)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上墙公示,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三)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检查。
  (四)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六)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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