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鞍民发[2005]第62号 2005年9月13日)
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性质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三、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规模和条件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符合下列规模和条件:
(一)名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字号、组织形式。例如:地域名称(XX市XX区)、字号(夕阳红)、组织形式(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
(二)机构规模。设置床位应在30张以上。
(三)人员配备。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4.2.1、4.2.2、4.2.3条规定和《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01〕31号)中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四)机构场所。要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五)设置、设施及其他条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