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2005]32号 2006年6月22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05年1月1日起为在乡复员老战士每人每年提高补助资金500元;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为回乡务农的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360元;地方财政为回乡务农的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不低于140元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