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下的,携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暂住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户籍证明,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应急救助申请后,应委托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听取申请者的陈述后,核实其家庭生活状况,组织群众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核实,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填写《鞍山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应急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应急救助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各种社会救助政策兑现情况;
(四)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五)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
(六)上次享受应急救助的情况(时间、款物数量)。
第十二条 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发放。应急救助的款物要在批准后的3日内予以兑现,并责成申请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应急救助所需资金采取以吸收社会捐赠款物为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将应急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