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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关于促进鞍山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根据全市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提升综合能力,体现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宽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经梳理后分立重组。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以及在同一领域重复建立的功能相近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争取用1年多时间,基本完成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任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对同一行业或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入会企业达到本市同业组织的30%以上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根据我市工业“一个基地、三大产业”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组建钢铁、装备制造、轻纺、矿产品深加工等行业协会,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对其它领域,要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时组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域界限。特别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鞍同业经济组织入会,专家学者可吸收为协会顾问,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对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以由县(市)区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吸引或争取组建全省性、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协会健康、科学、有序发展,可在行业协会内树立示范协会和先进协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取消示范和先进协会终身制,每年复查一次,连续2年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荣誉称号。制定行业协会诚信标准,适时推行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对于连续3年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警示,直至撤销。
  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协会,应在整顿的基础上重新登记或予撤销。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进行清算。
  要加强行业协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行业协会的秘书长、财会人员和协会主要岗位的业务人员要及时进行职业和专业知识培训。
  六、规范和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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