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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关于促进鞍山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将属于行业管理、行业服务方面的行业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参与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促进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应诉,参与价格协调、公信证明和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等工作。
  要把政府授权职能和行业协会自身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行业协会凝聚力、号召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四、实行政会分开,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推进政会分开是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内容。对现有的“官办”、“半官办”协会逐步进行民间化、行业化改造,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力争在2年内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脱钩,解除“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分设。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负责人职务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号)精神,尽快退出或辞去公职。
  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本行业德高望重的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经选举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可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公开招聘录用,并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开办经济实体或者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进行;对按规划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扶持。
  五、加大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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