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保户可申请核减租金。核减租金按租金核减面积×租金核减标准缴纳,租金核减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低保证标注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自2006年起暂定为每月0.8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正常租金缴纳。
33.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可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予以安置,免收代建费用,被拆迁人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
34.对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建房户每户5000元补贴。
六、供暖救助
35.对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的低保户,在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减免。对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住房采暖费的差额部分。
36.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住房限额标准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补贴42.5%;对离异、丧偶或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给予补贴85%。
37.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按照离休干部生前级别,补贴其一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采暖费的85%。对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或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一处住房采暖费差额部分的85%。
38.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及军转干部,按照离休干部、军转干部级别计算采暖费补贴金额并发给本人。
39.对城区低保家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无暖气房自行取暖的,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补助。
七、应急救助
40.对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其受灾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500-1000元款物救助。
41.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为低保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
八、社会互助
42.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县(市)区机关干部对城乡特殊困难户、贫困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口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43.慈善机构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慈善捐赠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