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人年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1.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的育龄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22.对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白内障患者,予以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救助。
四、就业援助
23.城镇“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享受免费的普惠制再就业培训服务。
24.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5.有创业愿望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以及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26.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7.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555”(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28.在低保对象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对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0.对实现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就业后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住房援助
31.对居住危房、险房、茅草房、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援助计划,由市民政局负责给予补贴。对翻建住房的,每户补贴5000-10000元;对维修住房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