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就学援助。
三、医疗救助
1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
1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15.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和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16.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40%,个人承担6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3000元。
17.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关系在我市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实施医疗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医药费500元;对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超过2500元的部分,市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住院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
18.通过110报警服务联合行动,对“三无”(无亲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址)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19.对城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业的家庭,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