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鞍委发[2006]26号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构建和谐鞍山,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
2.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4.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6.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7.对城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8.对因遭遇突发性事故或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每户200-1000元救助。
二、教育救助
9.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学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10.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入学补助。
1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大学生,实行由政府和高校贴息的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只偿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