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办法》第42条: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县(市)区机关干部对城乡特殊困难户、贫困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口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
实施细则: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市、县(市)、区机关干部与城乡贫困群众结成帮扶对子。贫困户持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联系,帮助其结成帮扶对子。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3条:慈善机构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慈善捐赠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指导社会各界的捐赠活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接收捐赠的部门每接收一笔资金或大宗物品都要出具收据,登记造册,专账管理。发放捐赠款物要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街道(乡镇)统计各类救助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4条:低保家庭生活特殊困难急需必要的生活用品的,可在街道或社区的“扶贫超市”免费领取日常生活必需品。
实施细则: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扶贫超市”领取生活必需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5条:城乡低保户和经济确实困难的我市居民,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由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为其指派援助律师,代为参与诉讼。
实施细则: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或其它经济确实困难的居民,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民事权益的;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发生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可持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到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市司法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6条: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到家庭暴力致伤中心鉴定的低保家庭妇女,免收鉴定费。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无居住场所的妇女、儿童,由市妇联、市民政局提供法律帮助和食宿救助。
实施细则:申请“避救”的受害当事人携带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相关证实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案证明到市妇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进住“避救中心”,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由市妇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