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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委老干部局领取“离休干部遗孀采暖费补贴认证单”,发给离休干部遗孀,离休干部遗孀持认证单、房证、户口本、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填写认证单,进行认证,然后经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和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认证后,由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将认证单汇总统一报到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认证单返给离休干部遗孀,交给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采暖费后,供暖企业给予供暖。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的,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给予办理认证手续。由市供暖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38条: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及军转干部,按照离休干部、军转干部级别计算采暖费补贴金额并发给本人。
  实施细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委老干部局领取“离休干部采暖费补贴审核单”,认真填写后,将审核单和离休证、房证、户口本、交纳采暖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到市委老干部局审核,审核后将采暖费补贴发给离休干部,由个人缴纳采暖费。军转干部所在单位统一到市军转办领取“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审核单”并填写后,将审核单和军转干部证明、房证、户口本、交纳采暖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到市军转办审核,审核后将采暖费补贴发给军转干部,由个人缴纳采暖费。由市供暖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39条:对城区低保家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无暖气房自行取暖的,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补助。
  实施细则: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证、户口本、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暖气设施住房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发放取暖补助。破产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统一到市社保局领取“居住无暖气房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助审核单”并填写后,将审核单和退休证、房证、户口本、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暖气设施住房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到市社保局审核,审核后发放取暖补助。由市供暖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40条:对遭遇突发性灾害损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其受灾情况一次性给予每户500-1000元款物救助。
  实施细则:受灾户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实,由县(市)、区民政局针对受灾情况和实际需求及时给予应急救助。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1条: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为低保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出现粮油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涨幅超过上年同期40%,且持续2个月以上;副食品价格出现大幅增长,造成满足城乡居民最基本的食品支出标准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5%;水、电、燃煤(气)等居住费用的价格指数出现大幅增长,造成城乡低保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时,为低保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生活补贴,待物价回落到上年同期水平3个月后,停止发放。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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