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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办法》第33条: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保户,可在建成区内按一居室合法住房予以安置,免收代建费用,被拆迁人不享有房屋产权,按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
  实施细则:在拆迁区域内实际居住,有正式户口的城市低保户,经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改办核定。持廉租住房凭证,按租赁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标准交纳房租。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安置低保户的住房,由市房产局统一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34条:对省财政厅、省残联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建房户每户5000元补贴。
  实施细则:救助对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极度危房户。极度危房是指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的茅草房、土坯房,对残疾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乡(镇)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实施。由市残联负责。
  《救助办法》第35条:对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的低保户,在住房限额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减免。对低保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住房采暖费的差额部分。
  实施细则:低保户持房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领取由工作人员填写的“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证单”,持此认证单依次到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认证、审核,将以上单位和部门认证、审核的认证单返回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采暖费后,供暖企业给予供暖。由市供暖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36条: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住房限额标准内的一处住房实际发生的采暖费,给予补贴42.5%;对离异、丧偶或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给予补贴85%。
  实施细则: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持退休证、房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领取由工作人员填写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认证单”,持此认证单到破产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认证、审核,将认证、审核后的认证单返回供暖企业的收费站(所),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采暖费后,供暖企业给予供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离异、丧偶或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须提供相关依据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市供暖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37条:对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遗孀,按照离休干部生前级别,补贴其一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采暖费的85%。对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或离休干部遗孀所在单位已经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则扣除单位补贴,只补贴其一处住房采暖费差额部分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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