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办法》第28条:在低保对象求职登记60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服务。
  实施细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符合就业服务登记条件的人员,指导其填写《求职登记表》,及时汇总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职业介绍机构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9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自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对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低保对象,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细则: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相关材料到工商分局办理手续。低保对象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工商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30条:对实现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就业后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实施细则:低保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就业服务与低保对象管理信息网络的互通互联,及时掌握低保对象就业和收入情况。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31条:对居住危房、险房、茅草房、土坯房的农村低保户,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援助计划,由市民政局负责给予补贴。对翻建住房的,每户补贴5000-10000元;对维修住房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实施细则:农村低保户居住危房、险房、茅草房、土坯房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32条: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保户可申请核减租金。核减租金按租金核减面积×租金核减标准缴纳,租金核减面积的计算方法为低保证标注人口数×8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自2006年起暂定为每月0.8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正常租金缴纳。
  实施细则: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承租公有住房的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有住房的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房改办审核后,由承租人与管理单位签订《鞍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协议》。房屋产权单位收回《公有住房租赁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当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政策时,原《公有住房租赁证》返给承租人。由市房产局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